跨国有组织犯罪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电子书下载 PDF下载

跨国有组织犯罪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内容简介
  “跨国有组织犯罪”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一个组织机构,因此在名为“全球机构”(Global Institutions)的系列丛书中将其收录,可能被视为一种反常现象。然而,有两个主要的理由证明在本系列中列入这一主题是合理的。首先,人们认为跨国有组织犯罪反映了合法经济的结构特征,并利用这些结构便利和增加国际贸易活动。因此,跨国有组织犯罪现在被视为一个国际问题,必须在国际一级加以解决。
  其次,我在别处谈到有组织犯罪研究领域时介绍了复杂理论和标度理论的概念。使用这种方法可以而且应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看待所研究的行为,同时认为不可能对这两个方面有令人满意的共同认识。从小范围来看,个人、地方犯罪,以及从大方向上看,全球货物、人员和货币工具的流动都是可以观测到的。在应用后一个方面,即从很远的角度,我认为,有组织犯罪(简称)影响下的跨国网络构成了一个动态的横向制度,商品、人员、服务和货币工具满足我们的许多愿望所产生的需求。正如颇具影响力的美国散文作家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对美国社会的著名论述:“美国人渴望很多他们也想禁止的东西,这就维持了高度的无法无天状态。”这种为我们(不仅仅是美国人)提供许多我们既想拥有又想禁止的东西的商业结构,被称为有组织犯罪。尽管“有组织犯罪”并不是作为一个全球性机构(即具有全球影响和全球代表性的组织)而存在,但该书中所审议的各种犯罪活动在全球各地的动态网络确实构成一个全球性机构,尽管这个动态网络没有明显或固定的结构。它在不断地变化,同时以一种动态的、几乎是虚拟的和千变万化的方式表现出一种形态。
  很明显,在法律意义上,只有被定罪的行为才是犯罪。然而,正如彼得·安德里亚斯(Peter Andreas)所指出的,关键是要理解,一个世纪以前,大多数与走私有关的犯罪非常多是违反税收规定的,如吸毒、杀害濒危物种等,这些都因所谓禁酒法案的扩张而被定为犯罪。执行这些法律所带来的后果,很明显由于合法的国际贸易急剧扩大而加剧,各国政府在鼓励合法国际贸易的同时还试图阻止非法贸易。当然,非常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禁酒时期,它集中体现了犯罪发生这一概念。批判这一概念将是贯穿整个撰写工作的一条重要线索:当一国政府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需要对某一产品或服务实行限制时,这种需求将得到满足,特别是通过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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