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必须抓住《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专门法律(以下简称“两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基于此,起草建议稿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实用性原则。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保障法律能有用、有效,必须立足解决问题和回应现实需要。完善“两法”,一方面,要从解决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面临的突出问题出发,细化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保障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实体与程序相匹配。另一方面,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将一些地方探索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及时上升为立法条文。
二,全面性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涉及家庭、社区、学校、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等多个方面,涵盖教育、医疗卫生、食药安全、社会治安、劳动就业等多个领域。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存在短板,彼此衔接不畅,或者存在漏洞,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整体水平就会大受限制,出现“木桶效应”。完善“两法”需要针对性地查漏补缺,消除法律盲区,填补制度空白,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三,协调一致原则。域外的立法实践表明,仅制定一两部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不能穷尽所有事项,有些规定需要其他部门法予以补充和完善。对此,应当明确专门立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定位及其关系,调整、修订部门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法中涉及未成年人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应当坚持遵循“两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逐步完善以专门立法为主、以部门法相关规定为辅,彼此配合、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第四,统筹兼顾原则。立法应当立足我国的国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别是我国特有的实践问题。同时,域外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要善于总结其中规律性、普遍性的制度与做法,作为借鉴与参考。此外,20世纪90年代,我国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和批准国,履行和落实公约的内容是我国义不容辞的国际义务。因此,修改完善“两法”,应统筹兼顾公约规定、域外经验和现实国情,合理与创造性地吸收有关内容,缩小差距、补足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