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制核心特征之一是律例并行、律例合编。在此体制下,律文160年不变,而例文则历经近30次修纂。了解清代法制自当熟悉律例,尤其是例文的演化。
《大清律例(同治九年)》以道光二十七年(1847)递修本为底版,将咸丰二年(1852)、同治九年(1870)刑部刊刻的两版《大清律纂修条例》所载条例分门别类附刊于原本各条之后,并于各卷相应律目下方盖咸丰二年(1852)、同治九年(1870)的戳记,在各相应条例页眉盖咸丰二年(1852)改、并、删、续,同治九年(1870)改、并、删、续的戳记,即为本书所用底本。为免烦冗,本书将所有修改、修并、续纂条例补入相应位置,删去原条例,并以脚注注明;咸丰二年(1852)、同治九年(1870)删除的条例,不予录入。条例次序仍依原书,续纂条例按咸丰二年(1852)、同治九年(1870)原书次序附入相应律例之后。仍保留《督捕则例》《三流道里表》,《洗冤录》《验骨格》则略而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