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才不仅是一种口才主体“自己思想感情”的表达能力,更是一种让口才对象“欣然接受”的能力,是口才对象对口才主体的一种期待,是口才主体的一种责任。每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都必须具备口才能力。当一个人在对他人说话时,听众对他就产生了一种期待,不仅期待说话者口语表达准确、思路清晰,而且期待“话语中听”,这就是口才主体的责任。司法人员更是如此。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借助于“引供、指供、诱供”等非法手段逼迫其供述,而是要通过话语这一形式触及其内心深处,促使其如实供述,这是受害人对侦查人员的期待,也是社会的期待;公诉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告人讯问时,人们期待他们讯问的条理性、逻辑性、合法性、公正性、彻底性;审判人员在审理诉讼案件时,人们期待他们通过法庭言语对法庭秩序的管理、控制、维系,能够感受到司法公正;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询问或辩护,当事人期待他们通过言辞展示事实和法律真实。如此种种,都离不开司法人员的司法口才,并且这种口才不是司法人员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的一种责任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