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评估权,指的是当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法律赋予反对或不赞同该交易的股东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所持股份的权利,是平衡公司、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机制。
本书首先指出,当前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目的已经转变为对利益冲突交易的监督,其在公司救济体系中也已处于相对排他的地位。其次,本书就美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的触发事由、主体资格、行使程序、股价评估、成本费用利息等方面进行了挖掘、分析和比较。在此基础上,本书通过分析指出,异议股东评估权的一些因素尚不符合其变更了的目的和地位,美国自1983年Weinberger案以来的变革尚未取得完全成功。
本书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和案例的分析指出,在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立法的过于简略导致了过多的模糊、偏差或漏洞,加之司法实践的不当理解和适用,使得其适用偏少、胜诉率低,适用效果非但不能达到立法预期,反而还可能沦为多数股东欺压少数股东的工具。在此基础上,本书对我国异议股东评估权进行了制度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