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以“经济社会规划论”为商标法哲学基础,重新界定我国商标法立法宗旨;第二,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定标准,认定混淆可能性采用多因素检测方法;第三,在混淆可能性具体适用过程中,应首先注意区分混淆与淡化之间的内在差异,不能杂糅并用或直接以混淆可能性认定方法来认定淡化可能性;第四,虽然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确立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法律地位,但是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建议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推定具有混淆可能性,除非有证据证明确系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同时,将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表述删除,修改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