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拍卖业,从无到有,一路走来,屈指已有20个年头。在此期间,无论是拍卖企业的数量、拍卖经营的规模、从业人员的素质等,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笔者以为,这20年来我国拍卖业最为引人注目的发展当属拍卖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回顾20年前,当拍卖的槌声在我国一些改革开放的步伐迈得较快的城市响起时,我国有关拍卖的立法几乎还是空白,拍卖法律制度也无从谈起;发展至今,我国各类拍卖法规已难以精确计算,专门为拍卖而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也已近十部,不仅为拍卖当事人从事拍卖确立了行为依据,还相应地建立了拍卖行业管理体制、拍卖市场管理体制、强制拍卖体制等。这样的成绩,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首屈一指。
研究中国拍卖法律制度当然要从证明拍卖法规体系起步。《拍卖法》颁布前,我国有过空前高涨的地方拍卖立法高潮,高潮过后留下几十部各具特色的地方拍卖法规;《拍卖法》颁布后,特别是在新世纪之初,我国又有过拍卖执法、司法部门立法高潮,高潮过后又增加了近十部实践性极强的拍卖法规。在一个国家有如此之多的拍卖法规是不是好事还很难作出明确回答。如果众多的拍卖法规仅是法规的简单堆砌、重复,甚至各部门、各地方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无视法规的宗旨,肢解法规的原则,那么,拍卖法规的数量越多,只能证明拍卖法律制度的缺陷;相反,如果众多拍卖法规之间是一个有逻辑性、立体性、层次性和互补性的整体,其中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相互之间有机结合,形成体系,则拍卖法律制度的优劣不言自明。那么,众多的中国拍卖法规是否具有体系性以及如何构建体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