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中国性》主要是对近代以来中国政治法律中使用的核心基础性概念(比如民权、民主、宪法等)以及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劳教制度、法家思想等的一种开放式研究,从跨语际实践及词源学的角度阐释和辨析了民权、民主、宪法、水、治、法等的起源及其流变,对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进行了现代阐释。
《法的中国性》旨在说明:
1、中国近代有关宪政的观念和表达与对西方的观看有关,与西方身在的那种“优越性”有关,或者说与西方“强”中国“弱”的事实以及中国对这个事实的体认有关。宪政的思想与语言被中国挪用,主要不是用以表达西方问题,而是中国问题,这是中国宪政思想之所以为“中国”的最直接的意思;同时,它也是喻指近代中国历史“非优越性”的一个政治性表征。西方的宪政是因为西方的“优越性”以及中国的“非优越性”这样一种中国式体认被中国接纳的。
2、中国无论怎样挪用西方,自始至终都有一个中国立场的存在,既包括对西方价值的取舍,也包括对自己古老智慧的化用。对西方宪政原理如何取舍,取决于中国对自身问题的体认以及体认的方式。而决定这种“体认方式”的,不是西方宪政原理,而是由中国自己的文化历史提供的智慧,以及对智慧的化用。当西方“宪政”剥脱了原有的语境被置于异域场景之后,其意义与价值必定会发生移转。这里要强调的不是这种移转本身,而是移转的意义:“移转”并非是中国对西方的“误读”,而是一种主体性的主动选择。
3、晚清、民国期间西学的引进之于中国的意义不能被无限的夸大,中国人有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善于倾听别人的意见和吸纳别人的东西,但倾听和吸纳的方式是自己的;他们可以接受外部文化,但强加的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