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主义与能动司法:基于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视野的展开》在司法哲学上,能动司法和克制司法乃是司法权运行的两级,是以司法权运行当中自由裁量的程度为主要标准对司法姿态的类型化描述。在我国,能动司法主要是针对纠纷社会形态中“社会对公正司法诉求的不断剧增与现有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甚至是紧张”之困境而展开的,能动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不断地挖掘司法资源和提升司法能力来解决社会纠纷。其中,司法能力的提升就依赖于法院和法官对法律权威的严格遵守、现代司法技术及相关法律方法的娴熟运用等。正因为如此,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从来就不是西方语境中的司法能动主义。不仅如此,伴随着司法宏观背景的时代变迁,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需要认真地对待诸如司法技术、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守法主义司法理念和中国司法的理想构建等诸多一般性司法实践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