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历经12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最终于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里程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强制法》能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在于司法机关可以对相关国家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司法审查。为此,《行政强制司法审查的规则与适用》研究的基本定位是探讨对相关国家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其中也对《行政强制法》实施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规定和实践进行总结和归纳。
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从行为性质上看,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而从实施主体看,包括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鉴于篇幅所限,《行政强制司法审查的规则与适用》的探讨范围为行政机关强制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亦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问题。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留待以后再研究探讨吧。《行政强制司法审查的规则与适用》虽力求准确和科学,但因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欢迎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