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大挑战之一。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目前在国外是一个引发广泛关注、产生激烈争议甚至导致严重社会纷争、动荡的焦点议题。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内部也出现相互对立,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张。为了合作应对这一挑战,世界各国包括社会各界积极努力且不断探索,提出了各种应对设想、理论、方案和措施。无论采用何种国际合作应对方式,基本上都离不开海量的资金,对面临着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问题的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历届气候变化大会的数个决议都强调要体现“行动和支持相匹配”。可以说,资金是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重要的实施手段之一,事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事业成败之关键。气候变化国际法还强调未来“对气候资金的这一调动应当逐步超过先前的努力”,气候资金及其相关机制的重要性将更为凸显。本课题研究试图直面这些争议和矛盾,透过现象分析其内在的根本和实质性的纷争,在气候变化国际法的资金机制的发展过程中维护国家利益、为中国的主张寻找国际法依据,在理论上寻找更科学的观点,在学术上发出有特色的声音。选题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2016年11月生效的气候变化国际法新协定——《巴黎协定》将对2020年后世界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行动作出法律安排,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协定改变了《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缔约方承担具体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安排,要求所有国家共同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在此背景下,气候资金机制的作用显然将更为凸显,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意义将更为重大。目前资金机制已经出现了许多新动向,新的理论、新的法律原则、新的模式制度和规则正在或即将开始运行。这些变革和发展可能对国际环境法甚至整个国际法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二,资金机制如何运行和今后的发展动向直接涉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切身利益。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各国既存在迫切的合作需要,又有着不可忽视的分歧和矛盾。本课题研究试图借助国际法的工具促进扩大共识,推动气候变化资金机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通过有效的国际合作来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走向制度化和法治化。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带领者。”为我们指出了应对气候变化可以成为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新的突破口和着力点,通过在气候变化治理方面全面践行全球生态文明理论,在机制建设上积极参与,发挥引导带领作用;运用生态文明理论指导气候变化治理和资金机制建设,将气候变化治理上的经验成果运用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在其他领域的践行,让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三,本研究有助于科学认识和合理应对我国在气候变化资金机制及其气候资金问题所面临的挑战。我国的定位仍是“世界上大的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各种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生态环境威胁和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加大,以及西方国家对我国批评和指责的持续升级,使我国气候变化内外政策面临着许多特殊的挑战。虽然我国可以继续申请气候资金,但我国政府已经正式承诺放弃获取。某些西方国家正企图扩大气候资金的供资国范围,改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和《巴黎协定》中发达国家提供气候资金的规定和做法。本研究的根本落脚点,正是为针对国内对气候资金机制研究的滞后状况,从法学的角度对《巴黎协定》生效之后发生深刻、全面变化的气候资金机制及其理论基础、法律原则、实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等进行全面研究。为中国提供必要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推动新形势下我国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政策的完善,对应对气候变化这一人类面临的大挑战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