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中心任务之一。金融秩序的监管也从原来的多头监管变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监管模式。监管模式的改变反映了中央加强金融管理的决心,也表明了减少金融企业破产倒闭的决心。
但是,市场有市场的规律,市场的规律就在于竞争。竞争的法则就是优胜劣汰,金融企业的淘汰又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来解决这一矛盾呢?由于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这一矛盾的特殊性,它涉及千千万万的储户,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它不能简单走破产清算的道路。1994年《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首次对接管做出规定,但银行接管与银行破产重整有着本质的差异。银行接管是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而破产重整是司法行为,是司法权为主导的行为。
《立法模式构建视阈下银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立法模式构建视阈下银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对这个问题有深入的研究。
《立法模式构建视阈下银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的视野很广阔,尤其是对欧美的银行重整法律制度的专著和论文,未经翻译为中文的,作者阅读和引用的数量过百。正是其视野的广阔,才有其比较研究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