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在一国的发展全局中扮演重要角色。我国港口经营人经历了从政企合一到政企分开的改革过程。《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是规制港口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当下的港口经营人是主要从事经营活动,也承担部分公共职能的市场主体。承担公用事业的企业具备市场主体的私法属性,也具备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公法属性。两种属性能否自洽地集于一身?本书以港口经营人为例,借助公法人的理论视角,对我国国有企业承担公共职能的现象进行公法维度的剖析,以求厘清两种属性的理论边界,为后续改革提出可操作的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