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新定位,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导向,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是进入新时代我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主攻方向。
房地产基础性制度(或称住房制度)是以房地产市场为核心,关于住房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监管和保障等的基本制度安排;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状况及其供求总量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房地产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各有侧重、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密切联系。房地产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需要根据发展阶段变化及住房领域主要矛盾的转变,遵循市场规律,在系统总结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构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长效调控机制。
1998年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房地产基础性制度的总体框架已经建立,较好解决了住房短缺问题,住房保障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