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与法律互动关系的多种理解中,具有很强解释效力的一种是卢曼的系统论分析模式。依此分析模式,现代社会中的风险与法律互动,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系统必须面对自身内部风险引发的困扰,通过解决法律系统自身决策所产生的风险,不断完善系统的自主性。这主要表现在,现代社会的法律系统呈现出以法院为核心的层级分化、以法官裁决为中心的结构,通过司法决定的方法和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化约司法裁判的风险。另一是法律系统必须接受来自周遭环境如政治、经济、环境、生态、教育、技术等的外部风险挑战。法律系统必须以其特有方式回应其环境中的风险所造成的危害,通过与其他系统的结构耦合,建构起自身的连续性和创造性。这种法律对风险的回应,本质上是一个当下如何面对未来的问题。概言之,在卢曼对风险与法律互动的系统论理解中,法律如何面对风险,与其说是去寻求解决风险问题的具体策略,不如说是探讨法律系统到底是如何观察和处理“风险”这一主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