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刑衔接“中国模式”研究 电子书下载 PDF下载

烟草专卖行刑衔接“中国模式”研究
内容简介
  十多年前,中央提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是针对当时比较突出的问题: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影响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效果,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调查情况看,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不够,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鉴于上述情况,2000年10月,国务院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首次提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问题。此后,“两法衔接”在实践中前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1年7月,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基本程序、时限、管辖和法律责任。2003年4月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加强案件移送和监督检查,不得以罚代刑”的要求。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制度,从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时监督办案情况、细化移送操作程序等方面逐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标志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在理论上也有深厚的基础。所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其核心是规范工商、税务、海关、药监、质检、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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