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将专门法院分为传统专门法院和新兴专门法院两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不同的处理,铁路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传统专门法院的重点在于改革,而破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新兴专门法院的重点在于创新。与传统专门法院被取代或者被淘汰的命运不同,新兴专门法院更能体现和代表司法改革的方向与发展趋势,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必然发展结果。新兴专门法院有以下共同性:一是先在小范围内试点,然后再进行推广;二是依据专业审理某类案件司法实践的需要为设置标准,以问题为导向,以专业审判为目标;三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打破传统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采用以事务管辖为标准、以专业审判为基点的管辖原则;四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出台设置依据,总结经验,根据司法案件的规律,由*高人民法院牵头,在某类案件集中的区域依需求直接设置,或者先进行试点运营,或在传统专门法院的基础上进行改制后设置,或者在专门法庭的基础上直接转变而来。
本书认为专门法庭是专门法院的过渡形式或者另一特殊存在形式,专门法院与专门法庭在审理对象的特殊性处理上具有专门性、专业性与专属性,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直接设置专门法院,但是在条件不具备时,可以先设置专门法庭以过渡,但二者在对某类专门案件的管辖上具有一致性,处理方法上具有专门性、审理团队上具有专业性、审理思路及机构设置上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之所以研究专门法庭,是因为专门法庭与专门法院具有本质的共性——专门性。所以,专门法庭也是本书的研究对象。
因此,本书重点是以新兴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的设置及发展为研究对象,在特点上,较以往的研究更具专业性、系统性及完整性,欲建构起我国专门法院(庭)设置及未来发展的整体框架,以丰富与深化我国的法院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国家的全面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