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去回顾人类不同文明、不同种族乃至其不同时期的道德准则之时,我们可以发现任何道德准则对人类内心的自私、贪婪和利己的谴责都具有一种无一例外的普遍性。与之相对的是,任何道德准则对于人类本身的仁慈、无私和利他精神的赞誉也具有一种超一切差异的共同性。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去思考人类的这些深受赞美之道德准则在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时,其最终指向的往往正是我们所称之为“慈善”(Charity)的社会现象。
由此,我们可以说,慈善事业本书将慈善(活动)英译为“Charity”,其泛指各类特定的慈善活动,如慈善捐赠(Charitable Donation & Gift)、慈善募捐(Charitable Solicitation)和慈善信托(CharitableTrust)等;而对于(某个国家或地区)所有概括的慈善活动,则称为慈善事业,即“Philanthropy”。上述带有妥协性的区分可能会带来争议。而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的慈善事业在进入21世纪之后也迎来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及其救灾活动中,人们面对着如此巨大的自然灾害时,能够做到精诚团结,并纷纷捐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而慈善的理念也在奉献中渐入人心。可以说,近年来慈善活动的开展已经使得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但当人们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欣喜之余,其所面临的重重问题也亟待我们进行反思,甚至仅仅从表面来看,我国慈善事业已可谓乱象丛生,细致分析这些问题,其可以概括为我国慈善法制的“三重困境”,而这些困境也成为推动《慈善法》制定的重要历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