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之重点,更多的不是对现行法律状况进行阐释,也较少对具体情形进行决疑论分析,而毋宁是阐释指导性原则的变迁和对相关问题进行概念性把握。《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在考察时,着眼的是现行德国私法,考察的结果也欲仅仅直接适用于德国私法,但是它必然会超*德国私法的范围,因为接下来所要探究的问题,如意思与表示的关系、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关系等,是“永恒使命”(ewiger Aufgaben)意义上的永恒法学问题,此类问题不限定于某种单个的实证法,也几乎不可能被人们所穷尽地解决——本著作也没有把它穷尽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