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61号公告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9、3.0.14(1)、3.0.15、4.1.6、4.5.2(4)、5.2.2、5.2.5(3)、6.1.13、6.1.24(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储存发生炉、高炉、焦炉、转炉、铁合金等人工煤气和主要可燃组分为甲烷的天然气、煤层气、矿井气等天然可燃气体,工作表压力小于20kPa,有效容积不大于600000m3的干式煤气柜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的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