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正是由于其性质、地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国家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民警察的行为,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法》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完整、系统的警察“基本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社区矫正的最新规定,对《人民警察法》进行了修正。
人民警察是我国公务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务员人事管理的《公务员法》同样也适用于人民警察。其与《人民警察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两者相互补充,当两者的规定不一致时,则优先适用特别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法》共8章52个条文,是一部规范人民警察职权、义务、纪律、组织人事、执法监督等的综合性法律。在其施行的同时,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废止。《人民警察法》作为一部人民警察法制体系中的“基本法”,要让其贯彻执行好,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是重要条件。因此,《人民警察法》颁布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贯彻《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