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实施是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消防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学、权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诞生一方面适应了处在转折时期的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步上了依法治火的轨道,为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消防法》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生命安全第一宝贵的原则。
我国《消防法》是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来由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消防法》共七章74条,分别从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消防制度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出规定。
《消防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二)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具体职责,强调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的规定,强调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职责。
(三)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第一,对不同建设工程按规定分别实行审核、验收制度和备案、抽查制度。第二,强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第三,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应当注意的是,2008年修订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六)强调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需要,明确了《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并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
(七)强调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2008年修订后,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加大了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八)强调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监督检查”一章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职,切实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针对《消防法》的规定,公安部先后公布了一系列规章,例如《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对居民住宅楼、公共娱乐场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消防安全作出具体规定。并且,针对特定工作领域,例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等,公安部也有专门的规章进行规范,这些内容,均可在本书附录处查找到相应法规,在本书“关联法规”栏目,亦标注相关条文序号。此外,一些重要规定的个别相关条文,如《产品质量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等,直接在“条文注释”栏目中引用涉及消防规范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