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修正版)》施行近二十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此次修正涉及内容29处,主要表现在:
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修改:一是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二是完善“三包”规定。三是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一是明确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二是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三是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三、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
针对新的消费方式特点,根据我国网络销售活动的实际,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草案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一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三是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三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同时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