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白蚁防治工程定额(202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由浙江省白蚁防治中心组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协同编制,包括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园林植被白蚁防治、古建筑白蚁防治、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及附录。
二、本定额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白蚁防治工程计价活动。
三、本定额是编审白蚁防治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工程计价活动的指导性依据,也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
四、本定额消耗量是依据国家和浙江省白蚁防治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按照正常的防治条件、成熟的防治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为基础确定的,反映了我省白蚁防治工程实施的社会平均水平。
五、本定额已经包括完成该项工作的全部工序,所列工作内容仅对主要工序做了说明,次要工序虽然未一一列出,但是定额均已考虑,不得拆分工序增加工程量。
六、脚手架、爬梯等技术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组织措施费已综合考虑在相应定额内,不另计。
七、本定额的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了完成一个定额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并考虑了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及必要的措施费用。
1.人工费: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以人工费形式表示。
2.材料费: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和工程设备等的费用,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费用。
3.机械费: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包括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仪器仪表使用费。
4.企业管理费:指白蚁防治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本定额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费率取值为26%。
5.利润:指白蚁防治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本定额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费率取值为10%。
6.规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白蚁防治工程造价内的费用。本定额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费率取值为30%。
7.税金: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白蚁防治工程造价内的服务增值税,本定额税金按简易计税计算,实际防治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金计算方法不做调整。本定额以税前造价为基数,税率取值为3%。
八、有关防治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是按合格品考虑的。
2.本定额中材料、成品、半成品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税金。
3.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场内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除定额另有规定者外,均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
九、蚁情现场调查和灭治方案由白蚁灭治单位实施的,按本定额执行,如项目实施需要,要由其他单位编制的,蚁情现场调查和灭治方案编制费用可按市场另行计价。
十、白蚁监测装置因人为损坏、遗失引起的更换,另行套用监测装置安装子目。
十一、实际使用电子监测系统的,可按市场计价。
十二、挖巢灭治白蚁,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按市场计价。
十三、如因现场运输条件限制,材料、设备等不能直接运送至现场而需要再次搬运的,可另行计列二次搬运费用。
十四、本定额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十五、本定额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凡2022年3月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22年3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22年3月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另有特别约定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六、各有关单位在本定额贯彻实施中要加强管理,试行过程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浙江省白蚁防治中心反映,确保本定额的正确执行。本定额由浙江省白蚁防治中心负责解释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