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电子书下载 PDF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止。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查看全部>>
目录
前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指标体系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6 标准值
7 其它规定
8 监测
9 标准实施
附录A(标准的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计算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度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附录C(标准的附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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