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的材料、设计与计算、制作与安装、检验与试验、安全运行与维护等与安全相关的基本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城镇燃气管道和城镇热力管道:
a) 燃气管道:由门站、储配站、各类气源厂站等燃气厂站至用户之间或厂站之间公用性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线路阀室、调压站(含调压箱)、凝水缸等,详见图1;
b) 热力管道:由热源出口分界点至热用户(民用或工业)进口分界点之间,敷设在城镇范围内的蒸汽管道和热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详见图2。其中蒸汽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热水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