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51/5059-2015·代替DB51/T5059-2008):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0.05g)、7度(0.10g、0.15g)、8度(0.20g、0.30g)、9度(0.40g)地区的现有建筑,以及非抗震设防区的现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不适用于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建筑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以及地震灾后建筑抗震安全的应急评估。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