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7章13节,6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2.增加了“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A类火,不能灭B类火的状况;3.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0.15m调整为0.08m;4.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标其位置的发光标志;5.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6.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7.灭火器的减配系数;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9.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为选择灭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10.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11.删去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12.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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