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及国家联盟均在不同范围内与不同程度上存在行政垄断行为,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问题在世界各国及国家联盟均属于历久弥新的法律问题之一。本书稿研究对象是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设置的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系统性规制机制及豁免标准。在我国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背景下,各类别与各层级行政主体需要充分发挥给付行政的效用,积极地与主动地通过各种法定途径与方法确保社会公众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在此情形下,本书稿聚焦于分析与厘定行政主体规制机制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之间的合理适用界限;一方面,各类别与各层级行政主体需要维护与强化市场机制的固有效用,防范与剔除各类行政垄断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经济型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缺位、失灵与存在运行瑕疵的经济型与非经济型社会公共服务行业,各类别与各层级行政主体需要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至高法益的考量,依法运用行政权力确保服务供给的持续性、有效性与可及性。
本书稿详细诠释、解构与重构了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行为的多元豁免标准。而立法机关可以参考这些研究成果,注重强化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自洽性,并通过在直接彰显公共利益的法律中设置相应的行政垄断行为豁免标准的方式,以确保具有公法属性的行政法、反垄断法与具有社会法属性的社会保障法、医疗保障法等法律之间形成相互协调与相辅相成的融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