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一直是平行发展的。在私法中,个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渐消失;个人意志自身缺乏为自己赢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领域,我们不再相信在公职人员背后存在一个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权的实体,这些公职人员只是这一实体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规制主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毋宁说,它是对于组织和管理某些服务来说必不可少的规则体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权国家的命令,它是一种服务或者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行政行为也不再是一位发布命令的官员的行为或一位执行命令的公务人员的行为,它是一种根据服务规则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永远必须同样接受一些法院的审查。如果一项行政行为违反了某一成文法规,任何一位受到影响的个人都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这种要求并非基于一项主观权利,二十基于遭到违反的合法性原则。国家的责任得到普遍的成人。因此,与私法一样,法学家们对公法的解释也逐渐趋于现实化和社会化。现实性体现在人们对实际表象背后的人格化实体的否弃,对自治性的、普遍有效的意志的否定以及对政府所必需担负的职能的认识。而社会性则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公法不再把解决个人的主观权利与人格化国家的主观权利之间的冲突作为自己的目标;它旨在对政府的社会职能进行组织。因为,作为公法基础的“越权行为”之诉不是基于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而是出于社会服务的组织原则遭到破坏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