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7年7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新修订的规定分十二章,包括总则、管辖、报警和受案、自行协商、简易程序、调查、认定与复核、处罚执行、损害赔偿调解、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附则。本次修订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严密了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细化了复核受理方式,修订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定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