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诉讼与医疗警戒蓝皮书(2015年第1卷·肝胆)》汇集了发生在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肝胆领域的医疗不良事件案例,这些案例的收集者、提供者来自全国各地从事医事法律教学、研究、实务的法学学者、医学专家、鉴定专家、律师等,在医事法学、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鉴定及司法实践中分别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体例上,《中国医疗诉讼与医疗警戒蓝皮书(2015年第1卷·肝胆)》中的每个案例均分为四部分:案情介绍、争议焦点、鉴定结论及分析评论。第一部分尽可能以简洁、明了、专业的病历小结方式对案情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归纳医患双方对于该医疗纠纷的争议焦点;第三部分真实介绍鉴定结论,有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的是司法鉴定结论,有的则既经历了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后又进行了司法鉴定;第四部分是分析评论,大部分案例提供者的评论部分围绕案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损害结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了分析。这些分析是从司法鉴定人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议的,那么问题来了:这是否完全符合临床医学科学?是否完全符合真相呢?要正确理解这一点,就必须搞清楚临床医学思维与司法鉴定思维的区别以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不同。临床医学科学是一门科学,这就要求从业人员要有科学的思维,而科学是用来探索真相的,在没有明确的结论之前,科学的态度是明确的:必须实事求是,不能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材料不完备、方法不科学的情况下作出结论,否则不符合科学规律。例如,在没有明确诊断之前,临床上就不能迫于时限“明确诊断”,有的病人甚至住了几十年的院诊断都是“发热待查”。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中应坚持上述科学原则。而司法鉴定思维则不同于临床思维,司法鉴定是为解决司法中遇到的专业问题而服务的,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依靠有限的、经质证的证据(如病历),尽可能地对事件进行还原。例如,医疗纠纷大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定分止争,法律要兼顾公平与效率,既不能追求绝对公平,例如,无休止地探索事实真相——法院是不能拒绝裁判的,又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效率不顾科学、不顾真相而牺牲公平。这就需要司法审判在遇到医学专业问题时达成一个平衡:在法定的时限内(如审限、鉴定时限),依靠医学专业人员的判断,提供给审理人员一个相对专业、客观、接近真相的鉴定结论,而非要求鉴定结论一定完全追求事实的真相,即追求客观真实,追求客观真实是科学的任务,这不是司法鉴定或行政鉴定的任务。最终,依据这个旨在接近真相的主观性极强的鉴定结论,达到一个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判之维护社会稳定、运送司法正义的任务。即便可能在一定时间后,科学发展了,或者新的证据出现了,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判决生效、执行后,发现原有的鉴定结论不那么正确,也不能以原有鉴定结论或判决不符合客观真实为理由,认为当时的鉴定结论或审判不合法。只要当时的鉴定活动、审判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就可以认为鉴定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