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编制方法,因地制宜地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综合治理水旱灾害,充分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制定《农田水利规划导则 SL 462-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农田水利规划导则 SL 462-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适用于县(市、区)级农田水利规划。地区(市)或乡(镇)农田水利规划可参照执行。
承担农田水利规划任务的单位应持有丙级(含)以上水利工程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农田水利规划导则 SL 462-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防洪标准》(GB 50201-94)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94)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 435-2008)
农田水利规划除应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导则 SL 462-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