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分税制的推行,其实质是在地方势力极度膨胀时中央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这种嫁接性、功利性特征虽有利于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危机,但常因政令难出都门而收效甚微,各项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众多征管机构的建立并未给民国税收带来好运。地方军阀对中央财政的恶意侵蚀和西方列强对中国税政的野蛮干预等一系列困扰,使新生民国首轮的财税改革一直是个愿景。
税收现代化的根本前提是国家独立和社会稳定,其基本要求是税收法定。税收法治化是税收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初社会的急剧动荡恰是其致命缺陷,军阀财政必然罔顾民生,过度的资源汲取必然动摇国家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