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自己在前一版序言的开头作为开场白;“这的确是爱的劳作”。这话反映了我对罗伯特·麦克洛斯基深深的敬慕之情,即使是在他英年早逝(1969年)的30年后。他是我在哈佛大学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更为重要的是,在所有方面他都是一位良师。有许多次,在他上完课之后(我是他这些课的助教),我们信步来到一家当地的饭店,一起讨论课堂中提出的问题,这样的情形正像卡多佐大法官指出的,“充实的生活体现在人生的方方面面”。
并不仅仅是出于尊重并纪念这位出色的人物,才促使我以这种特殊的方式修订这本书。《美国最高法院》有理由被视为一本经典,其至今还在印刷并在课堂上使用这一事实就表明了这一点,而1960年代出版的大部分书籍都已成为堆在一边的库存。它不仅是一本最高法院历史简明精当的概览,同时它以几乎是无可匹敌的清晰,对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作用提出了独一无二的见解。尽管麦克洛斯基可能是过去的一种声音,但是,他所说的依然是今天的关注对象。
这就说明了我为什么做出增补,而非真正修订麦克洛斯基著作这样的基本决定。除了订正了若干事实错误,本书的前七章完全还是像他在1950年代底撰写的那样,比较重要的是,我变动了第六和第七章的题目。在我自己撰写的最后一章中,我论证说,最初第六章标题中的“福利国家”一语,更适合用继林登·约翰逊的“伟大社会”
之后在美国出现的体制,这一体制得到了理查德·尼克松的巩固。因此,我用“规制国家”一语代替第六章标题中原有的“福利国家”。很明显,麦克洛斯基原来第七章的题目;“现代法院和现代美国”也需要修改了,因为现在距离他写作的时候已有一代人的时间了。
当然,我并不想表示,我完全同意麦克洛斯基的看法而无需作任何修改,但那样的话,就会成为一项真正的两人合作著述。不可避免地,学术研究的发展和思考角度的世代交替都会导致研究方法的不同。在这两方面,或许可以拿我作为例子,我会更多地关注奴隶制,把它看作是最高法院最初70年的一个主导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把它看作是有关联邦制这类重要争议的一个方面。此外,我对约翰·马歇尔的看法也有些不同。麦克洛斯基对这位首席大法官有些浪漫的看法,部分地是因为,他很大程度是大萧条和新政反应的时代产物(他生于1916年)。新政司法理论的一个重要主题是,罗斯福想简单地回到马歇尔那种广泛和开阔的国家主义观,这样的观念在20世纪开始时几乎让共和党的保守派不加说明地劫持了。我认为马歇尔与新政之间没有太多的连续性。当然,在其他地方我也有不同的看法。
不过,出于上面提到的原因,我把这本书非常认真地看作是麦克洛斯基的著作而非我本人的著作。我的任务是把它更新,使它可以在另外一个1/3世纪继续可以使用。在进行更新时,我尽最大的可能,想像着麦克洛斯基会如何回应自本书问世后40年来惊心动魄的各种事件。幸运的是,这其间的最初10年,我们对他的回答可以略知一二,我也从他的文章中汲取一些他的想法。但对1969年他去世后的年代,我只能依靠我自己的想像资源。
这就是说,我很高兴承担我所增补的两章的全部责任。在新增加的第八章,我主要试图更新麦克洛斯基开始讲述的故事,也就是最高法院作为保护人的角色,保护某些易受伤害、但经常是得不到关注的少数群体的民权和民事自由。另一方面,第九章代表了一些尚不明显的新内容,在这里我想说明,在很多重要的方面,最高法院作为保护人的职责,已经为一种全新的角色——作为“福利国家的监督者”——所补充,或者更确切地说,所取代。我认为,这一功能是与《美国最高法院》一书初版后10年中的那些新发展相联系的。或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最高法院在迈入21世纪时,将试图回到更为古老的角色,也就是作为联邦制度的“仲裁者”和州权的保护者,以反对一个不断蚕食[州权]的中央政府。说得不那么极端,最高法院此次能否比上一次更为成功地扮演这一角色,还有待观察。
在这两个新章节之后,读者将读到的是最初的尾声:“今日的最高法院与昔日的教训”。为了保持我所希望的本书的精神,我原封不动地在这里重印它,尽管我加了一个我自己的结尾,来继续1/4世纪前在坎布里奇开始的那场对话。说实在的,代际之间对话的主题——它令人难以忘怀,可以追溯到一个资深的教授对一个羽翼未丰的研究生的栽培——在我个人的意识中产生了巨大的共鸣。在我写下这些文字时,我的小女儿,她生于1974年,刚刚在芝加哥大学开始研读法律;我的大女儿,她生于1970年,正在波士顿的公立学校给八年级学生讲授19世纪的美国历史。这是我最深情的祝愿,希望雷切尔(Rachel)和麦拉(Meira)这样年龄的人将会阅读这本书,或许也可以为教学提供有益的资料,来帮助比她们年轻得多的人了解美国宪政史诗。即使这些学生(恰当地)不再接受某些反映罗伯特·麦克洛斯基和我本人特定思想历程的见解,但是,我希望他们仍然会同意,有关最高法院历史发展和规范作用的对话是一个值得继续下去的讨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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