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 电子书下载 PDF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
内容简介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最好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最新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该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以及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最大的特点是:
  第一,权威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案例注释版》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了解。丛书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查看全部>>
目录
适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起诉或反诉材料】
第二条 【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
案例1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举证指导与当事人申请取证】
案例2 当事人可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四条 【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
案例3 医疗机构应就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4 主张合同变更的一方应就合同变更举证证明
第六条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5 用人单位应就其开除职工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法院对举证责任分担的裁量】
案例6 雇主应对自己已经尽到劳动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举证
第八条 【自认规则】
案例7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
案例8 撤销自认需符合法定条件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
案例14 人民法院有权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事实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取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范围】
案例15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待证事实应是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形式】
案例16 未说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据内容及申请原因的调取证据申请不被准许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程序】
案例17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第二十条 【书证的调查收集】
第二十一条 【物证的调查收集】
第二十二条 【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
第二十三条 【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与担保】
案例18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第二十四条 【证据保全的方法与见证人】-
案例19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采用提取实物等方法
第二十五条 【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鉴定后果】
案例20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案例21 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鉴定人的确定】
案例22 对于专门技术性问题,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案例23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需提出证明证明存在法定情形
第二十八条【 自行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
案例24 法院组织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九条 【鉴定书内容的审查】
案例25 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十条 【勘验笔录】
案例26 当事人虽未申请,人民法院亦有权主动勘验现场
第三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摘录】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 【被告答辩】
案例27 答辩期未作答辩的被告审理时提交答辩意见,法院因此可准予原告进一步举证
第三十三条 【举证通知与举证期限确定】
案例28 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时没有依法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不受举证期限的约束
第三十四条 【举证适时与举证失权】
案例29 审理时能提交证据而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与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
案例30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不愿变更诉讼请求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十六条 【举证期限的延长】
案例31 超过延长期限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不予认定
第三十七条 【证据交换的启动和适用范围】
第三十八条 【证据交换时间】
案例32 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的程序】
案例33 证据交换期间未提出异议,此后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许可
第四十条 【再次证据交换以及证据交换次数】
第四十一条 【新的证据】
案例34 在一审开庭时已经形成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
第四十二条 【新证据提出的时间】
案例35 在举证时限内申请鉴定,在期限后形成的鉴定报告应视为新证据
第四十三条 【不属于新证据后果及除外】
案例36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再审中的新证据】
案例37 一、二审中因取证困难未能提交而在再审中提交的证据可认定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五条 【对新证据的反证】
案例3 8对新的证据,应加以质证
第四十六条 【对新的证据提出的相关后果】
案例39 因当事人延期举证而被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四、质证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经质证】
案例40 经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案例41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也必须经过质证,但不能以公开形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要求】
案例42 出示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出示复印件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其他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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