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编号为GB 50229-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7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96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一章,协调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的关系。
2.对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主厂房内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运煤系统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脱硫系统的消防措施、建筑物的安全疏散、管道和 电缆穿越防火墙的防火要求、煤粉仓的爆炸内压、消防电缆和动力电缆的选型和敷设,各类建筑灭火、探测报警、防排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的选型、技 术参数和选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3.增加了燃机电厂一章。
4.对变电站建筑物的种类作了调整与补充,增加了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
1. 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燃机电厂);
3. 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
600MW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级以下及250MW级以上的燃机电厂、500kV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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