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作为一种具有公权力特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于尧帝时期:舜帝时提出了“惟明克允”的司法审判理论。早期的“诉”“讼”是分开表述的,且各自的含义不同。诉,通常表达的是一种请求和被诉求方对请求的满足;而讼则是指争议双方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一定形式的争辩进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先秦时期形成的天人相应、阴阳五行、象物思维、数理哲学等文化理念融入了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中,赋予了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时代文化特性。早期的司法官多称士,后有司寇、司败、理、廷尉等称谓;司法官应具有平和、中正、良善的品格。追求真实的断案原则、刑罪案件的两审制、集体审判制度、死刑三复奏等制度设计,体现了先秦时期的慎刑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