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不仅是一门技术,而且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从社会理论的角度探索立法的社会起点、社会目的以及在中国社会大转型下立法如何对待传统资源等论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法律是有生命的,它表现为一个生成的过程,立法只是此环节或过程的一个阶段,通过立法制定的成文法及其体系只是此过程的阶段性成果的凝结。立法更深层的基础在于社会及其历史发展,而不完全取决于人们主观的理性设计。而且对于讨论明显具有转型色彩的中国立法问题来说,社会理论视角尤为必要。立法需要认真对待本土资源,这并不是说要照搬传统,而是要以一种新的方式实现立法与本土资源的衔接,尤其是与现实的契合。在转化或创新法律传统的具体方式上,传统本身就可具有方法论意涵。同时,社会理论视角下的立法的法哲学不仅要求立法权运行各个环节的社会化,这是内容或制度层面的要求;还要求立法的规范目标是建立一个多元价值平衡的法律秩序,这是规范或价值层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