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是托马斯·阿奎那系统讲解法学理论的部分,在《神学大全》中体现为第二集第一部分(II-I)问题90-108。问题90-97分别涉及“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种类”“法律的效果”“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人法的权力”和“法律的变动”等基本问题。从问题98开始探讨“旧约法律”,分别涉及“总论旧约法律”“旧约法律的训令”“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礼仪训令”“礼仪训令的原因”“礼仪训令的期间”“司法训令”和“司法训令的原因”。问题106-108探讨的是“新约法律”,包括“总论福音法律”“新约法律与旧约法律的关系”和“新约法律的内容”。每个问题下面又包括若干小问题,通过对每个小问题的质疑与回答论点和论证得以揭示出来。
《论法律》几乎涉及到了法律的每个方面,阿奎那不仅试图回答他所能想到的每个问题,而且还把教会法、罗马法以及早期教父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论点都纳入了其中。例如在定义法律时,阿奎那就采纳了四因说的。他认为法是由关心共同善的人颁布的以共同善为目的的理性指令。其中颁布是法的形式因,共同善是法的目的因,关心共同体制定并颁布法者是动力因,而共同体或者人的行为则是质料因。阿奎那在谈论法时并不局限于实在法的思想,而是从启示、神学、形而上学、伦理学以及其他哲学分支中汲取养分,这既是十三世纪的知识氛围使然,也是阿奎那自身理论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