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只小鸡在争夺一条蚯蚓时,我们能否说鸡群中存在着“私有制”?当尚未学会说话的婴儿因被人夺走奶瓶而哭闹或因“想要”而伸手去抢别人手中的玩具时,我们能否说他一出娘胎便具有了“私有者意识”?当然不能。其所以不能,是因为作为自然属性的私欲与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私有权——私有者权利观念是两种本质上不同的东西。
历来我国的土地就不是(或主要不是)“按资分配”,而是“按权分配”的,最有资格当地主的并不是商人,而是权贵。有权势的江南缙绅兼并土地,无权势的关中“陕商”不置田产,都不过是这一“传统”的不同表现模式而已。
如今等级遍布、权力万能不仅已造成严重的社会病,而且使我们所讲的“阶级”概念也走火入魔,从马克思所讲的建立在“物的联系”基础上的利益集团变成了最彻底的等级——我们的“阶级成分”一度成了不因生产关系改变而改变、不因经济地位的变迁而变迁,不但决定本人命运,还可传之子孙的某种世袭身份,直到演变为“红五类”“黑五类”那样赤裸裸的现代种姓制与贱民制!
理性的觉醒决不仅仅是一个思想进化过程,它与社会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我们过去脱离后者而企图仅仅依靠宣传唯物主义与无神论来克服蒙昧与迷信,结果却在一场“无神论者的造神运动”中受到了历史的嘲弄,教训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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